成都清賬公司:公司惡意逃債股東要擔責嗎,遇
新聞資訊 | 2022-08-11 13:50 公司惡意逃債股東要擔責嗎,遇公司惡意逃債如何維權 在商務往來中并不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很多貿易形式都是先交一筆定金,然后交貨,公司再結帳。這就容易發生公司惡意逃帳的情況。如果遇到公司惡意逃債的情形時,那么公司惡意逃債股東要擔責嗎,遇公司惡意逃債如何維權呢?下面跟著本討債公司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惡意逃債股東要擔責嗎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即是說,如果公司人格被濫用,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對該公司的債務或者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其要件為 ?。ㄒ唬┚哂袠嫵蔀E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公司人格濫用是指控制股東利用股東以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和公司以全部資產獨立承擔責任的規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縱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約義務或其他債務;利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律義務,使公司成為股東控制的傀儡,成了股東逃避債務、規避風險的工具; ?。ǘE用公司人格的行為與損害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二、遇公司惡意逃債如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通過實施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的,應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雖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對于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成都要賬公司償責任,如果因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者未經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這些規定對《公司法》是重大突破,揭開了法人面紗,使得個人以后再想通過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來逃避法定義務變得困難重重。值得注意的是,“連帶責任”和“相應賠償責任”的含義是不同的,應注意區分,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和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等情形,都需要舉證,債權人最好在起訴前調查清楚,如果發現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相應行為的,應在起訴時列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訴訟請求,否則,可能會造成二次訴訟,浪費時間精力和成本。 綜合上述,公司只是代表獨立法人,如果按照規定公司股東僅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只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如果出現公司惡意逃債的情況,公司股東是可以不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三、企業逃債的手段有哪些 ?。ㄒ唬└闹铺觽?。 改制逃債是指企業在體制改革和經營機制轉換過程中回避債務或妨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行為,改制逃債以企業改革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為支持,包容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進行。 1、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以優良資產組建不承擔債務的股份制企業,由資產既少又劣的原企業承擔債務,或者企業整體股份制改造時,新股東否認債務并在出資協議里擅自處置債務。 2、企業在進行兼并重組時,設立“無債企業”,只接收財產、不承擔債務,只調整資產結構、不理順債務關系。 3、企業進行承包租賃后,業主與承包、租賃人只處置財產的占有和利潤的分割,而不安排企業債務的承擔。 企業改制無論名目如何,其結果不外乎企業主體變化(成都討債公司或增或減)、財產占有變化、股權情況變化三種,因改革而出現的新企業主體或財產占有人與原企業之間的關系事實上也只有三種:主體繼承、財產承受和權利受讓,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只要能證明存在這三種關系中的任何一種,改制后的企業就要承擔原債務,而不論其改制文件或協議里有無特別約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給債權人帶來的不利后果只在于: ?。?)債務人的財產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債權效力之下,分割后則變成特定的財產針對特定份額的債權。 ?。?)改制企業自行確定的債務承擔人如果履行能力較強的,法院出于推動企業改制的目的,往往傾向于認可這種確定。所以,從總體上,企業改制是逃避不了債務的,造成改制逃債現象的一部分原因要歸咎于債權人未充分行使債權。 ?。ǘ┢飘a逃債。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法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表現為: 1、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2、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3、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4、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5、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6、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 7、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由于破產擁有“還多少算多少”的功能,因而破產在一段時期內成為逃債的普遍手段,毫無疑問,諸如清算組黑箱操作、債權人會議名存實亡、沒有救濟手段等制度上的缺陷是導致破產逃債發生的原因之一,但債權人對破產債權重視不夠和沒有在清算程序中充分行使權利的原因也不容忽視。事實上,在我國現在的破產法中,債權人既有權要求法院以裁定否定清算組和債權人會議的決定,也有權向上級法院就有關裁定申請復議,司法解釋明確要求上級法院必須對債權人的復議作出答復。所以,積極參與并充分行使權利顯然比期待改革破產制度更有利于防范破產逃債。 以上就是本討債公司小編為您整理的最新公司惡意逃債股東要擔責嗎,遇公司惡意逃債如何維權的相關內容。綜上,如果出現公司惡意逃債的情況,公司股東是可以不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本討債公司調查員。